劉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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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坤泉(1926-195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67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呂榮發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奉呂君之命吸收李國彰、陳錦泉參加,成立小組,領導工作等情。1951年7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2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參加雜誌輪讀會、成立小組及領導工作等行為,尚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著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7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