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鏡泉 (陳錦泉)

  • 陳鏡泉 (陳錦泉) 1922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鏡泉(1922-1991),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6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運貨工人,劉坤泉由呂榮發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奉呂之命吸收其與李國彰參加,成立小組領導工作。1951年7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與同案被告劉坤泉在前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均否認有參加匪幫情事,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運貨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