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彰

李國彰(1929-),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6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光電化工廠技工,其經劉坤泉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7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及同案被告陳錦泉之供認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時、地、組織名稱等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光電化工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