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水秀

曾水秀(1928-),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6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新竹研究所技工,其由呂榮發介紹參加共匪組織,與劉坤泉為一小組,受呂榮發領導。1951年7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2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1949年冬參加共匪組織乙節,僅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院判決對於其參加何種組織及該組織之性質、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新竹研究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