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念如

  • 趙念如 1930年出生 1987年卒 四川 宜賓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第1軍區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念如(1930-1987),四川宜賓人。 依(46)則審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總司令部補給署巡迴組軍需上等兵,其受匪派潛伏國軍之李在春邀請,同赴屏東山地門、旗山兩處察看,企圖在山區建立武裝根據地,李在春並將先後擬定之「中國人民臺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及修正之「隊章」囑陸建勛告知其等並徵詢其意見,然後命其參加該項非法組織,惟其等以其事態嚴重,後未正式簽字參與。1956年4月9日被羈押。1957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7年10月2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再於1999年4月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陸建勛有將李在春所擬「中國人民臺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及修正「隊章」之內容告知其,惟章程草案僅係草案階段,尚不成為「章程」,且內容究係為何,是否為意圖顛覆政府,判決理由並未敘明,其於審理中否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趙念如明知李在春為「叛徒」,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