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執中

李執中(1929-1987),四川鄰水人。 依(46)則審字第1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總司令部電子補給中士三級,李在春囑陸建勛將「中國人民臺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及「隊章」內容,告知其等,徵詢其意見,然後命其參加該項非法組織。惟其與陸建勛、趙念如等以事態嚴重,非同小可,致仍猶豫不決,未及正式簽字參與等情。1956年4月9日被羈押。1957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7年10月8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李在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同案被告陸建勛有將李在春所擬「中國人民臺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及修正「隊章」之內容告知其為據。惟章程草案僅係草案階段,尚不成為「章程」,且院判決對內容性質、是否為意圖顛覆政府及判決理由均未敘明,其於審理中否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李在春為「叛徒」,證據顯有不足,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