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春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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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春霆(1913-1996),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會計處科長,1935年其由表兄鍾光祖介紹加入共產黨。1944年在福建南平葉映球住宅參與匪黨會議。來臺後又與葉映球、葉川東、葉萍東、葉汴東等人集會,討論發展匪黨組織事宜。1973年11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3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且證人僅供稱其曾參加開會,因此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會計處荐任九級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