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川東

葉川東(1920-1986),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地方法院會計主任,其曾在福建南平葉映球家參加共產黨集會,來臺後在臺北新公園附近葉春霆家開匪黨會議。1973年11月2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訴,交付感化3年。1975年6月16日交付感化。1978年5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集會,雖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應諭知免訴。惟其以往參加叛亂集會,思想顯有偏頗,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地方法院會計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7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