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鴻儒

楊鴻儒(1930-),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61)教公字第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中校情報官,其與湯鳳霖相識後時相過從,公餘兼任湯君所經營之「臺灣通商產業資料日刊社」日文翻譯工作,並曾閱讀湯君以日文所撰〈確保臺灣的方針應如何做起〉、〈臺灣問題應如何解決〉兩篇反政府文章,思想隨之轉變,而萌謀叛之念。聯合國排我納匪後,其與湯君經常討論匪入聯合國後有關臺灣地位及政治前途等叛國問題,並應湯君之邀,先後三次在其住宅積極商討叛亂應採取之方法,以不流血政變等方式達成顛覆政府之目的。197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7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62)傳仁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中校情報官,其奉調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第二處服務期間,因協助該處情報參謀張靖中中校處理業務,與張共同使用一個保險櫃,乘機將張放置於保險櫃的「對匪在大陸沿海構築艦艇涵洞,隧道之研析」標示「機密」文件的附件「匪潛艇涵洞與快艇隧道分析地點統計表」,洩漏給日本駐華大使館。1973年經國防部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於外國人」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4年經國防部裁定因「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所處有期徒刑10年,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於外國人」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預備顛覆政府」罪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於外國人」罪減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1979年8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閱讀反政府文章二篇、討論匪入聯合國後有關臺灣地位及政治前途等問題,並在家中商討不流血政變之方法等情,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並無其他佐證足以證明其有預備叛亂之意圖,因此難認其預備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與日方人員交往密切、形跡可疑為由,推斷其將機密文件洩漏給日本駐華大使館。惟其於偵審中堅決否認犯行,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有妨害軍機犯行,因此難認其將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中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教公字第0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8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中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傳仁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因偶然得知之軍機,洩漏于外國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