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亞東

本案為043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廉亞東(1934-),江蘇吳縣人。依(57)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新聞報》排字房契約技工,廉亞東利用改樣機會,在該報第三版新聞稿內加插「今天是我們的國慶日」等有利於叛徒之文字印於報紙上,分送至高雄、楠梓等地。1967年12月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4年12月3日刑期結束,12月4日開釋。04362申請案於1999年10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廉亞東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係以被告在調查局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並有印就之報紙等為據。惟廉君在民國56年10月1日臺灣新聞報新聞稿內加插「今天是我們的國慶日」文字並有印製之報紙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廉亞東(1934-2019),又名廉華,男,江蘇吳縣人,1967年被捕時33歲。廉亞東於1947年就讀建陽中學初中部,因國共內戰中輟,1949年隨軍來臺,退伍後進入印刷業擔任技工。曾先後任職於《民族報》、《東方日報》、《台灣新生報》高雄分社(後更名《臺灣新聞報》)。一度至臺糖公司員工福利印刷所任職,並被推舉為工會常務理事,後因和同儕爭取薪資權益、遭所方開革。1956年再回《臺灣新聞報》擔任契約技工、專事排版及改樣,並在《中國晚報》和廣明印刷廠兼差,迄於被捕。 廉亞東因涉及「插夾反動文字」而入獄。1967年10月1日清晨,《臺灣新聞報》發行課職員檢視當天該報即將出刊報紙內文,發現第三版一則標題為〈律師結夥玩法〉新聞下方,插印有「今天是我們的國慶日」九字。調查局辦案人員根據流程,判斷校稿改樣最易插夾文字、縮小偵查範圍,再針對受訊問對象進行測謊。廉亞東因負責改樣、測謊明顯異常,以及先前曾經要求社方加薪未果,辦案人員認為他對社方懷恨在心、具有動機,且技術熟練,認為他最可能犯案。1967年12月4日約談並逮捕,隨即移送警備總部。 軍事法庭認定廉「利用改樣機會插夾反動文字」,「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1968年4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初特字第25號判處廉亞東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廉不服聲請覆判,力陳辦案人員根據匿名信任意臆測、檢察官未能查證有利被告證據,以及法庭根據被告「非出於意志之自白」定罪,但軍法局不予採信,駁回聲請。 本案另衍生一則案外案。廉亞東同事排版工沈思義,最初被當成主要嫌疑人,辦案人員發現他曾收聽中共廣播、傳述他人。當反動文字案件偵辦重點轉向廉亞東之後,沈思義遭以「為匪宣傳」罪名移送軍法處,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三年。 1968年本案定讞,廉亞東被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1973年送往仁愛實驗教育所,1974年12月3日刑滿開釋。 1999年10月廉亞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准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4857號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晚年居住高雄市鳳山區,2019年12月31日辭世,享壽8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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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