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

黃麗華(1957-),福建惠安人。 依(63)裁化字第1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南市中山公園用黑色鉛筆,在圖畫紙上圖畫花木、人像等,又於正反面夾雜書寫「毛澤東為人民福利,命令推行人民公會,崇敬毛澤東主席,打倒中華,火燒臺灣島」、「為人民福利打倒蔣xx,崇敬毛澤東」等反動字句,並以限時信郵寄臺南市長張麗堂。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4月1日於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感化。1977年2月23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書寫「毛澤東為人民褔利,命令推行人民公會,崇敬毛澤東主席,打倒中華,火燒臺灣島」等文字,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10號、(63)洵侃字第117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