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金

黃阿金(1922-),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1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鄒朝松介紹,在其寓所參加朱毛匪幫之組織,與廖慶安同一小組。嗣因案發鄒朝松、廖慶安先後被捕,其畏罪逃匿,經通緝捕獲解辦到部。1951年11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其偵查中之自白,核與另案被告郭朝松等供述相符而為認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審就其所辯及該組織之內容及性質為何,均未詳予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