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

郭朝(1929-1983),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在住宅草擬「安邦定國計」,列述組織、山地軍,以臺灣人掌軍權,以外省人掌治安,另聯絡德、日等國,將美國武器奪回,以穩定國家等荒謬主張。1966年6月29日被捕。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3年2月15日感化開釋。 第二案:依(63)裁化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感化期滿開釋後,又先後3次書寫「國民黨不准再抽稅,民眾不准再納稅」等標語,張貼於臺北市士林區新安里附近電線桿上等情。1966年6月2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 其家屬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郭朝生性富妄想,冀圖稱帝,於1966年2、3月間在住宅草擬「安邦定國計」以穩定國家等荒謬主張,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認郭朝於1974年7、8月間,3次書寫「國民黨不准再抽稅,民眾不准再納稅」等標語,圖使政府垮臺,無異為匪做倀,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