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祥鴻

田祥鴻(1926-1999),四川德陽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軍搜索團第三營上尉情報官,其協助郭廷亮分至各部隊聯絡孫立人之學生,商定製造國軍變亂、佔領據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高級將領編號實行殺害,暨與郭廷亮指示各負責聯絡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劃,並圖於關廟設叛亂指揮所等情。1955年6月5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9年9月26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其秘密聯絡學生、與同案被告郭廷亮共同商定利用親校或校慶期間發動計劃及將國軍高級將領編號、並至關廟偵察地形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軍搜索團第3營上尉情報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