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斌

王學斌(1925-),河南商水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四十九師第三科上尉參謀,其協助郭廷亮至第四十九師聯絡孫立人之學生,並受郭廷亮、田祥鴻指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又與田祥鴻等分赴關廟、新營等處偵察地形等情。1955年5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5月14日奉總統令特赦。1959年9月26日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同案被告賴卓先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其聯絡學生及偵察地形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中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0軍第49師第3科上尉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