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卓先
- 賴卓先 男 1927年出生 四川 成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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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卓先(1927-),四川成都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四十九師工兵營上尉通信官,其協助郭廷亮至第四十九師聯絡孫立人之學生,並受郭廷亮、田祥鴻指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又與田祥鴻等分赴關廟、新營等處偵察地形等情。1955年5月28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9年奉總統之令特赦,7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同案被告王學斌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聯絡學生及偵察地形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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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0軍第49師工兵營上尉通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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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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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