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永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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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永煥(1929-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qi 經張英華、黃嘉申二人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農運小組,與陳雙喜、黃嘉申、沈阿鼎、張英華、謝運石及楊某等六人為一小組,又於伯公廟參與開會五次,研討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攻擊政府,吸收黨員等問題,並擔任宣傳工作。1951年10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其家屬於1999年07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第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縱其參與某會批評政府三七五減租政策,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號
    • 判決主文: 林彩滿甘永煥沈阿鼎謝運石黃裕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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