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

黃嘉(1924-),浙江嘉興人。 依(46)審聲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種畜場副技師,其曾在南京經帥能應勸說,應允加入偽民主同盟組織,曾出席該盟小組會議3次等情。1956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2月26日交付感化。1959年1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種畜場副技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月,交付感化1年10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