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阿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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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阿鼎(1924-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米商,其由黃嘉申、張英華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農運小組,與甘永煥等人同一小組。1951年10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而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號
    • 判決主文: 林彩滿甘永煥沈阿鼎謝運石黃裕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