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旺

曾德旺(1955-),臺灣花蓮人。 第一案:依(67)諫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乘放封之便,書寫「此路不通去找華國鋒」、「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華主席萬歲」等反動媚匪文字。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9年1月9日交付感化。1981年11月19日感化開釋,還押新店監獄執行殘刑。 第二案:依(72)障判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具名親筆書寫「臺灣民族獨立運動所賦予之任務業已失敗,議會鬥爭與暴力鬥爭必須立即展開」。1983年經《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3月25日假釋。 其於200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曾德旺於1978年間書寫反動文字,而予交付感化3年,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德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自白及獲案之反動字條為據,惟曾君書寫字條內容「臺灣民族獨立運動所賦予之任務業已失敗,議會鬥爭與暴力鬥爭必須立即展開」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案: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第二案: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曾德旺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5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