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旺
- 曾德旺 男 1955年出生 臺灣 花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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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綠島監獄、國防部新店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德旺(1955-),臺灣花蓮人。
第一案:依(67)諫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乘放封之便,書寫「此路不通去找華國鋒」、「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華主席萬歲」等反動媚匪文字。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9年1月9日交付感化。1981年11月19日感化開釋,還押新店監獄執行殘刑。
第二案:依(72)障判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具名親筆書寫「臺灣民族獨立運動所賦予之任務業已失敗,議會鬥爭與暴力鬥爭必須立即展開」。1983年經《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8年3月25日假釋。
其於200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於1978年間書寫反動文字,而予交付感化3年,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自白及獲案之反動字條為據。惟其書寫字條內容「臺灣民族獨立運動所賦予之任務業已失敗,議會鬥爭與暴力鬥爭必須立即展開」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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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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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