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錢潮

陳錢潮(1926-),浙江溫州人。 依監察院所提供之「台大四六事件」調查報告,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機械系學生,陳錢潮涉嫌參與臺大四六事件。 其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監察院所提供之「台大四六事件」調查報告以觀,陳君曾經臺北地方法院以(38)年度訴字第2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於1950年初保釋出獄。陳君之犯行雖以對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罪論處,惟其因參與「臺大四六事件」 而經判刑在案,應認定係因同一原因事實之行為而受裁判,依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1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2103號
    • 判決主文: 對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21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