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齊鋆
- 陳齊鋆 男 1923年出生 福建 福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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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23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齊鋆(1923-),福建福清人。依(61)秤理字第39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民眾日報》總編輯,1945年陳齊鋆在福建省福清縣《閩江日報》工作時,與邱章鋂、陳祖球、陳仰修等同事,經邱章鋂介紹參加共產黨。後隨邱章鋂至澎湖任澎湖縣政府教育科員,曾在邱章鋂宿舍與王熊仁、胡步超、陳祖球等人開小組會,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為匪宣傳、發展組織等問題,未向政府自首。1972年1月25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9月24日刑滿開釋。0123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被告自白及陳祖球等證詞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曾主張被刑求,及要求與證人對質,原審均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身商人家庭,父親長年在南洋經商。福清初中肄業、進入福清簡易師範就讀,畢業後在福建省黨部所屬《閩江日報》謀得會計職務。1946年夏天和福清同鄉一起渡臺、應徵教育人員。最初在澎湖縣政府教育科任職,1947年受警備司令司令部人員莊西介紹至花蓮《更生報》任職,自此進入地方報界,歷任《更生報》編輯、編輯主任;臺東《遠東日報》社長;彰化《中興日報》編輯;臺北《公論報》編輯主任;1967年起擔任基隆《民眾日報》總編輯,迄於被捕。 陳齊鋆因舊案新提而獲罪。1947年任職澎湖縣政府期間,曾和福清同鄉邱章鋂、陳祖球等人因被指控涉嫌共黨活動,遭澎湖防衛司令部逮捕,後因證據不足釋放。1972年1月25日司法行政部突然發動逮捕,辦案人員偵訊時指控他1946年供職閩清《閩江日報》期間,「由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1947年間在澎湖復參加「邱章鋂領導之小組」,並「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機會、宣揚共產理論」。本案因關鍵證人邱章鋂已出境,指控證據主要來自另案被告的同鄉陳祖球供述和陳本人自白。軍事法庭(61)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認定陳齊鋆「參與共黨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不服提請覆判,指出偵訊時曾遭受刑求,並主張自白中所述參加共黨過程不合理,證據顯有瑕疵。但國防部軍法局既並未查證被告主張,也不允許當事人當堂對質,即逕行駁回聲請。 根據陳齊鋆在多年後遞交補償基金會的自述,1972年1月間,陳擔任基隆《民眾日報》任內,報導臺北市議員鄭依坤質詢臺北市民眾服務處經費一事,新聞見報後即接到中央黨部第四組發函警告,數日後即遭逮捕。對照調查局現存檔案,調查局發動逮捕日期,正是陳所稱報導見報之日。調查局在此之前,即已發文限制陳出境,並召開專案會議籌辦逮捕細節。可見該局早已實施嚴密監控,陳所稱新聞報導闖禍,或係導火線而已。 判決確定後,最初在警總看守所代監執行,後轉送綠島感訓監獄。因獲蔣介石總統過世獲減刑為6年8個月,1977年4月23日送仁教所,1978年9月25日獲釋出獄。陳因案入獄後,3子3女寄人籬下,無法受教育,以小工為業。刑滿出獄,也因無人敢雇用,幾至淪落街頭乞討。2013年辭世,享耆壽101歲。 1999年4月陳齊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審認定當事人參與共黨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和證人陳祖球等證詞為據,被告曾於審理中主張遭刑求及要求對質,原審鈞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同意應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齊鋆(1923-2013),男,福建福清人,筆名齊天、天道,1972年被捕時50歲。陳齊鋆出身商人家庭,父親長年在南洋經商。福清初中肄業、進入福清簡易師範就讀,畢業後在福建省黨部所屬《閩江日報》謀得會計職務。1946年夏天和福清同鄉一起渡臺、應徵教育人員。最初在澎湖縣政府教育科任職,1947年受警備司令司令部人員莊西介紹至花蓮《更生報》任職,自此進入地方報界,歷任《更生報》編輯、編輯主任;臺東《遠東日報》社長;彰化《中興日報》編輯;臺北《公論報》編輯主任;1967年起擔任基隆《民眾日報》總編輯,迄於被捕。 陳齊鋆因舊案新提而獲罪。1947年任職澎湖縣政府期間,曾和福清同鄉邱章鋂、陳祖球等人因被指控涉嫌共黨活動,遭澎湖防衛司令部逮捕,後因證據不足釋放。1972年1月25日司法行政部突然發動逮捕,辦案人員偵訊時指控他1946年供職閩清《閩江日報》期間,「由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1947年間在澎湖復參加「邱章鋂領導之小組」,並「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機會、宣揚共產理論」。本案因關鍵證人邱章鋂已出境,指控證據主要來自另案被告的同鄉陳祖球供述和陳本人自白。軍事法庭(61)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認定陳齊鋆「參與共黨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不服提請覆判,指出偵訊時曾遭受刑求,並主張自白中所述參加共黨過程不合理,證據顯有瑕疵。但國防部軍法局既並未查證被告主張,也不允許當事人當堂對質,即逕行駁回聲請。 根據陳齊鋆在多年後遞交補償基金會的自述,1972年1月間,陳擔任基隆《民眾日報》任內,報導臺北市議員鄭依坤質詢臺北市民眾服務處經費一事,新聞見報後即接到中央黨部第四組發函警告,數日後即遭逮捕。對照調查局現存檔案,調查局發動逮捕日期,正是陳所稱報導見報之日。調查局在此之前,即已發文限制陳出境,並召開專案會議籌辦逮捕細節。可見該局早已實施嚴密監控,陳所稱新聞報導闖禍,或係導火線而已。 判決確定後,最初在警總看守所代監執行,後轉送綠島感訓監獄。因獲蔣介石總統過世獲減刑為6年8個月,1977年4月23日送仁教所,1978年9月25日獲釋出獄。陳因案入獄後,3子3女寄人籬下,無法受教育,以小工為業。刑滿出獄,也因無人敢雇用,幾至淪落街頭乞討。2013年辭世,享耆壽101歲。 1999年4月陳齊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審認定當事人參與共黨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和證人陳祖球等證詞為據,被告曾於審理中主張遭刑求及要求對質,原審鈞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同意應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身商人家庭,父親長年在南洋經商。福清初中肄業、進入福清簡易師範就讀,畢業後在福建省黨部所屬《閩江日報》謀得會計職務。1946年夏天和福清同鄉一起渡臺、應徵教育人員。最初在澎湖縣政府教育科任職,1947年受警備司令司令部人員莊西介紹至花蓮《更生報》任職,自此進入地方報界,歷任《更生報》編輯、編輯主任;臺東《遠東日報》社長;彰化《中興日報》編輯;臺北《公論報》編輯主任;1967年起擔任基隆《民眾日報》總編輯,迄於被捕。 陳齊鋆因舊案新提而獲罪。1947年任職澎湖縣政府期間,曾和福清同鄉邱章鋂、陳祖球等人因被指控涉嫌共黨活動,遭澎湖防衛司令部逮捕,後因證據不足釋放。1972年1月25日司法行政部突然發動逮捕,辦案人員偵訊時指控他1946年供職閩清《閩江日報》期間,「由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1947年間在澎湖復參加「邱章鋂領導之小組」,並「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機會、宣揚共產理論」。本案因關鍵證人邱章鋂已出境,指控證據主要來自另案被告的同鄉陳祖球供述和陳本人自白。軍事法庭(61)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認定陳齊鋆「參與共黨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不服提請覆判,指出偵訊時曾遭受刑求,並主張自白中所述參加共黨過程不合理,證據顯有瑕疵。但國防部軍法局既並未查證被告主張,也不允許當事人當堂對質,即逕行駁回聲請。 根據陳齊鋆在多年後遞交補償基金會的自述,1972年1月間,陳擔任基隆《民眾日報》任內,報導臺北市議員鄭依坤質詢臺北市民眾服務處經費一事,新聞見報後即接到中央黨部第四組發函警告,數日後即遭逮捕。對照調查局現存檔案,調查局發動逮捕日期,正是陳所稱報導見報之日。調查局在此之前,即已發文限制陳出境,並召開專案會議籌辦逮捕細節。可見該局早已實施嚴密監控,陳所稱新聞報導闖禍,或係導火線而已。 判決確定後,最初在警總看守所代監執行,後轉送綠島感訓監獄。因獲蔣介石總統過世獲減刑為6年8個月,1977年4月23日送仁教所,1978年9月25日獲釋出獄。陳因案入獄後,3子3女寄人籬下,無法受教育,以小工為業。刑滿出獄,也因無人敢雇用,幾至淪落街頭乞討。2013年辭世,享耆壽101歲。 1999年4月陳齊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審認定當事人參與共黨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和證人陳祖球等證詞為據,被告曾於審理中主張遭刑求及要求對質,原審鈞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同意應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齊鋆(1923-2013),男,福建福清人,筆名齊天、天道,1972年被捕時50歲。陳齊鋆出身商人家庭,父親長年在南洋經商。福清初中肄業、進入福清簡易師範就讀,畢業後在福建省黨部所屬《閩江日報》謀得會計職務。1946年夏天和福清同鄉一起渡臺、應徵教育人員。最初在澎湖縣政府教育科任職,1947年受警備司令司令部人員莊西介紹至花蓮《更生報》任職,自此進入地方報界,歷任《更生報》編輯、編輯主任;臺東《遠東日報》社長;彰化《中興日報》編輯;臺北《公論報》編輯主任;1967年起擔任基隆《民眾日報》總編輯,迄於被捕。 陳齊鋆因舊案新提而獲罪。1947年任職澎湖縣政府期間,曾和福清同鄉邱章鋂、陳祖球等人因被指控涉嫌共黨活動,遭澎湖防衛司令部逮捕,後因證據不足釋放。1972年1月25日司法行政部突然發動逮捕,辦案人員偵訊時指控他1946年供職閩清《閩江日報》期間,「由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1947年間在澎湖復參加「邱章鋂領導之小組」,並「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機會、宣揚共產理論」。本案因關鍵證人邱章鋂已出境,指控證據主要來自另案被告的同鄉陳祖球供述和陳本人自白。軍事法庭(61)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認定陳齊鋆「參與共黨組織、迄未自首」,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不服提請覆判,指出偵訊時曾遭受刑求,並主張自白中所述參加共黨過程不合理,證據顯有瑕疵。但國防部軍法局既並未查證被告主張,也不允許當事人當堂對質,即逕行駁回聲請。 根據陳齊鋆在多年後遞交補償基金會的自述,1972年1月間,陳擔任基隆《民眾日報》任內,報導臺北市議員鄭依坤質詢臺北市民眾服務處經費一事,新聞見報後即接到中央黨部第四組發函警告,數日後即遭逮捕。對照調查局現存檔案,調查局發動逮捕日期,正是陳所稱報導見報之日。調查局在此之前,即已發文限制陳出境,並召開專案會議籌辦逮捕細節。可見該局早已實施嚴密監控,陳所稱新聞報導闖禍,或係導火線而已。 判決確定後,最初在警總看守所代監執行,後轉送綠島感訓監獄。因獲蔣介石總統過世獲減刑為6年8個月,1977年4月23日送仁教所,1978年9月25日獲釋出獄。陳因案入獄後,3子3女寄人籬下,無法受教育,以小工為業。刑滿出獄,也因無人敢雇用,幾至淪落街頭乞討。2013年辭世,享耆壽101歲。 1999年4月陳齊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審認定當事人參與共黨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和證人陳祖球等證詞為據,被告曾於審理中主張遭刑求及要求對質,原審鈞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同意應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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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民眾日報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51號、(61)秤理字第39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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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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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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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