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齊鋆
- 陳齊鋆 男 1923年出生 福建 福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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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齊鋆,男,1923年生,福建福清人。1946年8月任澎湖縣政府教育科科員,迄1947年4月因事請辭。1950年曾因王雄仁案涉有「奸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移送軍法處法辦,嗣經審判官邵彬如訊問後,於同年8月10日以「王雄仁在卅九師雖供稱曾吸收陳齊鋆參加共黨,質諸陳齊鋆矢口否認有參加匪黨情事,而該王雄仁在本部偵訊時,亦供實無其事,此外亦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等由,軍事法庭宣判簽准保釋。1972年擔任基隆市《民眾日報》總編輯期間,因涉嫌叛亂案,再度被捕,並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1972年9月2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初特字第五十一號、(61)秤理字第3953號判決書,指陳齊鋆於1945年10月在福建省福清縣《閩江日報》工作時,與邱章鋂、陳祖球、陳仰修等同事,經邱章鋂介紹參加共產黨,邱章鋂旋離該報赴澎湖任教育科長,1946年5月間邱返福清,陳齊鋆、陳祖球、陳仰修、王雄仁、張振文等乃隨邱章鋂到澎湖,陳齊鋆任澎湖縣政府教育科員。同年7月,在邱章鋂宿舍,與邱章鋂、王雄仁、胡步超、陳祖球、張廷柱、張振文等人開小組會議,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為匪宣傳,發展匪黨組織等問題。該會由邱章鋂主持,以後每二、三個月開會一次,前後共參加二、三次會議,未向政府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於1972年1月25日逮捕陳齊鋆,先送到調查局三張犂招待所進行審訊,迄4月3日下午移送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陳齊鋆雖矢口否認有參加共黨情事,但未獲採證。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張明俠乃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雖向國防部聲請覆判,但遭到該部軍法局駁回。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實際執行徒刑6年8個月,迄1978年9月24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15日陳齊鋆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被告自白及陳祖球等證詞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曾主張被刑求,及要求與證人對質,原審均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據1972年9月2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初特字第五十一號、(61)秤理字第3953號判決書,指陳齊鋆於1945年10月在福建省福清縣《閩江日報》工作時,與邱章鋂、陳祖球、陳仰修等同事,經邱章鋂介紹參加共產黨,邱章鋂旋離該報赴澎湖任教育科長,1946年5月間邱返福清,陳齊鋆、陳祖球、陳仰修、王雄仁、張振文等乃隨邱章鋂到澎湖,陳齊鋆任澎湖縣政府教育科員。同年7月,在邱章鋂宿舍,與邱章鋂、王雄仁、胡步超、陳祖球、張廷柱、張振文等人開小組會議,討論如何利用文教工作為匪宣傳,發展匪黨組織等問題。該會由邱章鋂主持,以後每二、三個月開會一次,前後共參加二、三次會議,未向政府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於1972年1月25日逮捕陳齊鋆,先送到調查局三張犂招待所進行審訊,迄4月3日下午移送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陳齊鋆雖矢口否認有參加共黨情事,但未獲採證。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張明俠乃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齊鋆雖向國防部聲請覆判,但遭到該部軍法局駁回。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實際執行徒刑6年8個月,迄1978年9月24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15日陳齊鋆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被告自白及陳祖球等證詞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曾主張被刑求,及要求與證人對質,原審均未詳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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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民眾日報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51號、(61)秤理字第39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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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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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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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