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勳

陳國勳(1951-),臺灣宜蘭人。 依(74)珠判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馬華公司負責人,因從事外貿,惑於匪所倡通商統戰陰謀,經人介紹認識匪駐日使館秘書周齊,並經周齊介識匪中央經貿機構在日投資之「日中機械株式會社」(簡稱日中會社)負責人陳英文,遂與念遠公司念昭南、陳國弘商議合作,由其以馬華公司前往匪區簽約,再由念遠公司負責與陳英文主持之日中會社買下日本「泰行株式會社」,進行貨品進出口貿易,冀以合法商貿為掩護,達直接通商之目的。其等多次與匪通商。另其亦有多次為匪工作情形,分別為陳英文搜集臺灣機器製造業資料、為王麗華搜集《臺灣民俗》一書等情。1985年5月31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6年。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1988年12月31日假釋。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念昭南、陳建維、林文傑等之供述、扣案之企劃案、宣傳海寶、陳建維親書之筆記本及「鄭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單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叛亂意圖,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其既係代理座合法轉口貿易,該貿易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應屬單純貿易行為,尚欠資匪之意圖,其所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