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維

  • 陳建維 194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建維(1947-),臺灣臺北人。 依(74)珠判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開拓大陸市場,將該公司生產之四部塑膠成型機,換為金華株式會社商標,由陳國勳、念昭南代理出口,經香港運抵廈門。其又偕同該公司技術員林文傑等經日本潛入匪區,舉辦展示會,並負責接待匪方參觀之廠商及洽訂事宜,之後將該四部機器售予廈門第四塑料廠等情。1985年6月4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87年10月20日縮刑假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林文傑等之供述、扣案之企劃案、宣傳海報、陳建維親書之筆記本及「鄭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單等為據。惟其等將四部塑膠射出成型機經香港運抵廈門展售,係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應乏資匪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