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昭南

念昭南(1942-),臺灣臺北人。 依(74)珠判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念遠公司負責人,陳國勳係馬華公司負責人,曾與其及總經理陳國弘商議,經其等首肯合作後,即決定由陳國勳以「馬華公司」名義前往匪區簽約,「念遠公司」負責與「日中會社」所買下之日本「泰行株式會社」間進行貨品的進出口等貿易事宜,冀以合法商貿為掩護,以達與匪直接通商之目的。1985年5月31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3年。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1988年4月22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國勳等之供述為據。惟其係代理作合法貿易,且該貿易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係屬單純貿易行為,應乏資匪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