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傑
- 林文傑 男 195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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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文傑(1956-),臺灣臺北人。
依(74)珠判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唐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其與該公司負責人陳建維等經日本潛入匪區,舉辦展示會,之後將四部塑膠成型機售予廈門第四塑料廠,並由其將機器安裝妥適,後經日本返臺。1985年7月26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幫助為叛徒供給資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7年1月17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幫助為叛徒供給資產,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陳建維等之供述、扣案之企劃案、宣傳海報、陳建維親書之筆記本及「鄭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單等為據。惟林僅其係受雇之技術員,依雇主之指示,執行安裝機器及操作說明等工作,本未涉及任何資產問題,且展售係具有對價關係,並非無償供給,應乏資匪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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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供給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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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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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