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郢

陳郢(1930-1995),四川遂寧人。 依(46)河恢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馬祖守備區獨立暫編四二砲第二連下士,其於臺南虎頭埤營房接受基地訓練時,在該營區第一廁所內拾獲反共義士就業輔導處恭印之總統對反共義士訓詞一冊,於底頁以鋼筆書寫「擁護共產主義更有自由,打垮蔣○○有自由,打倒獨裁專制的蔣○○」等反動文字。1957年4月7日被羈押。1957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4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