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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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6972申請補償金、08148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陳祖培(1910-1991),又名為陳粗皮、陳清波、陳洋中、田中繁樹、田中正道,臺灣彰化人,依(57)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職人員,陳祖培曾在上海經陳水指引,參加「上海臺灣讀書會」,後在上海經翁澤生介紹加入「臺灣共產黨」,受翁領導。1967年6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公共危險罪部分,公訴不受理。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2分之1。1972年10月22日特赦開釋。06972申請案於2002年12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15日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8148申請案於2006年10月4日再次提出,2007年5月18日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祖培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之自白及證人陳水之供述為據,惟就1928年2月參加「臺灣共產黨」乙節,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當時1927年、1928年間正値國共合作時期,主觀上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依(57)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職人員,陳祖培曾在上海經陳水指引,參加匪外圍組織「上海臺灣讀書會」,後在上海經翁澤生介紹加入「臺灣共產黨」,受翁君領導。1967年6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公共危險罪部分,公訴不受理。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2分之1。1972年10月22日特赦開釋。06972申請案於2002年12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15日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8148申請案於2006年10月4日再次提出,2007年5月18日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祖培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之自白及證人陳水之供述為據,惟就1928年2月參加「臺灣共產黨」乙節,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當時1927年、1928年間正值國共合作時期,主觀上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祖培(1910-1991),本名陳粗皮,日治時期姓名田川繁樹,又名陳耀中、陳清波、田中正道。彰化人,父祖從事貸地業,北斗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68年因過去曾參加讀書會而遭警總逮捕,時年59歲。 1925年陳祖培赴日本東京插班中野中學,1927年經神戶赴上海求學,加入上海臺灣讀書會學習北京語。1928年遭日本駐滬領事館警察逮捕,以涉嫌從事反日活動為由,自滬押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治安維持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1934年再度赴日就讀私立東京電醫學校。1935年返臺,進入《臺灣新聞》擔任校對,1936年調任社論編輯。1941年起《臺灣日日新聞》駐北斗記者。1945年戰爭結束後,接收日人農場並一度擔任管理員,1946年擔任擔任《中華日報》南部版北斗分銷處主任兼記者。1948年間和黃胤昌、皮滄峰、洪宗玉等在臺中創辦《正義日報》,擔任社長。但因股東意見不合,報社僅營運兩個月即告結束。 根據官方資料,1951年間調查局彰化站幹員鄭國棟吸收陳祖培加入調查局,擔任義工。1953年3月以《民聲日報》駐日特派員身份為掩護,前往日本擔任情報工作。除蒐集日本政經、文教、僑界情報之外,並滲入僑社組織建立人脈關係,曾因參與策動日本臺獨運動領導人「臺灣共和國臨時國民議會議長」林全福回歸返臺有功,獲蔣介石總統召見嘉獎。1956年轉任調查局駐日調查專員。1967年6月6日返國述職時,在臺北松山機場甫下機即遭調查局人員逮捕偵訊。1968年1月24日隨案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指控當事人加入讀書會,經翁澤生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受翁領導。此一指控係根據《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志》關於共產主義運動系統圖及文化團體聯絡系統圖記載,認定上海臺灣讀書會為「中共組織」。軍事法庭審理時,全盤採納調查局證詞,被告雖提出抗辯,主張自白非出意志,以及上海臺灣讀書會非屬中共組織等論據,法庭均未採信,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初特字第28號逕以「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初審宣判後不服,再以「參加讀書會一事已遭日治法院判刑罰,不應一事二罰」,以及「警察沿革志未經嚴格審查」提請覆判暨非常上訴,國防部先後駁回聲請。本案定讞後解送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72年10月22日因重病假釋出獄,自遭羈押至獲釋共計喪失自由5年4個月又15天。 晚年居住彰化縣埤頭鄉祖居,因中風長期半身不遂,臥床十餘年。1991年12月9日辭世,享壽82歲。2002年其子陳旭慶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基金會審核時,認定本案係以當事人自白及證人陳水供述為據,當事人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事發當時1927年正值國共合作期間,主觀上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顧應認本案無確實證據,2003年3月15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