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義

任義(1930-1998),湖北浠水人。 依(69)障判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以探親名義赴港,受其大陸實施四個現代化績效良好宣傳之影響,央請其姐夫帶往「中國旅行社」洽辦中共護照,表明前往大陸之意願,詎洽辦護照之事未獲回音,乃書寫信函投寄其在大陸之胞兄任孝,函內明確堅決表示投靠中共意願,要求給予武器,指示聯絡方法,俾為統一臺灣貢獻力量,另於函內洩漏我郵電檢查機密工作等情。1979年11月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80年5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任義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任君偵查中之自白及任君於投寄其在匪區胞兄任孝之信函乙封為據,惟任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該信函雖有敘述任君投匪之情,然尚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