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武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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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785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武鎮(1949-),臺灣屏東人。依(59)法審字第0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士官學校新兵訓練中心三營九連二等兵學生,陳武鎮接受性向測驗時,書寫「反中央」、「反國民黨」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標語於再回收利用之考試卷上,供他人觀覽。1969年10月27日被羈押。1970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2年。1971年10月26日刑滿開釋。07856申請案於2006年6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而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武鎮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陳君書寫「反中央」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標語,於再回收利用之考試卷上供他人觀覽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二兵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法審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2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