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武鎮
- 陳武鎮 男 1949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第1軍區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85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武鎮(1949-),臺灣屏東人。依(59)法審字第0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士官學校新兵訓練中心三營九連二等兵學生,陳武鎮接受性向測驗時,書寫「反中央」、「反國民黨」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標語於再回收利用之考試卷上,供他人觀覽。1969年10月27日被羈押。1970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2年。1971年10月26日刑滿開釋。07856申請案於2006年6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而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武鎮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陳君書寫「反中央」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標語,於再回收利用之考試卷上供他人觀覽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據影像紀錄內容,陳武鎮1949年出生於屏東萬巒。1964年省立潮州中學初中部畢業,因家貧而放棄讀高中,考入臺南師專美勞組。1969年畢業,分發至當時臺北縣萬里鄉大坪國小擔任教師,同年入伍左營海軍。新兵受訓期間因於性向測驗卷上書寫反對「反中央、反對國民黨」八字,被以叛亂罪移送軍法審判,遭判有期徒刑2年,發監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獄中結識1950年代白恐案件受難者郭振純、林書揚等人,在知識與觀念上受到啟發。 出獄後重拾教鞭,直到解嚴後才隨心所欲進行藝術創作,三十餘年來,陸續創作受難者的群像作品,亦透過多元媒材呈現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及造成個人與社會的集體心理創傷。
據影像紀錄內容,陳武鎮1949年出生於屏東萬巒。1964年省立潮州中學初中部畢業,因家貧而放棄讀高中,考入臺南師專美勞組。1969年畢業,分發至當時臺北縣萬里鄉大坪國小擔任教師,同年入伍左營海軍。新兵受訓期間因於性向測驗卷上書寫反對「反中央、反對國民黨」八字,被以叛亂罪移送軍法審判,遭判有期徒刑2年,發監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獄中結識1950年代白恐案件受難者郭振純、林書揚等人,在知識與觀念上受到啟發。 出獄後重拾教鞭,直到解嚴後才隨心所欲進行藝術創作,三十餘年來,陸續創作受難者的群像作品,亦透過多元媒材呈現威權統治時期的國家暴力及造成個人與社會的集體心理創傷。
-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二兵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法審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2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