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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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德(1921-195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08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其表弟黃培奕介紹,參加共匪重整後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系統下之叛亂組織,另受郭維芳(化名老陳)領導,旋任匪共桃園大溪小組組長,先後吸收曾慶溪、黃喜、邱水參加叛亂組織,曾與郭維芳召集該三人開會,教育匪黨思想,企圖發展叛亂組織作。1951年8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曾慶溪等7人及自首人郭維芳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吸收人員、召集開會、灌輸思想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