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原隆

傅原隆(1914-197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鶯歌鎮公所職員,其曾拒絕陳明德邀約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7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2年2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2月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明德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認共同被告陳明德曾邀其參加共黨組織及陳明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陳明德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鶯歌鎮公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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