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喜
- 黃喜 男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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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喜(1924–1952),男,桃園大溪人,務農。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087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2月商人陳明德由黃培奕介紹參加組織,接受上級郭維芳領導,擔任重整後省工委會桃園大溪小組組長,4至10月間先後吸收黃喜、曾慶溪、邱水加入組織。
1951年6月黃喜在家裡被補,移送保安處偵訊。黃喜、陳明德、曾慶溪與邱水在軍法處審理庭時,均矢口否認參加組織,惟法官根據黃、陳、曾、邱在保安處之自白、供詞,以及自首人郭維芳之供證,11月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黃喜有期徒刑10年。12月5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2月8日參軍長劉士毅擬議「曾慶溪、黃喜、邱水三名加入共黨後,既參加開會三次,並接受共匪教育,核與消極之參加叛亂組織不同,擬併照陳明德罪,均改判死刑」之意見呈蔣核示,蔣批示「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黃喜死刑。1952年1月5日上午6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八團將黃喜、陳明德、曾慶溪與邱水等4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黃喜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黃喜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及同案被告陳明德於保安處之供述為據判決,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其僅有參加組織、聽取陳明宣講匪黨思想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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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死刑、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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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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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