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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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喜(1924-195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陳明德介紹參加叛亂組織,並曾參與開會三次,聽受陳君匪黨思想教育等情。1951年8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同案被告陳明德於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其僅有參加組織、聽取陳明宣講匪黨思想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08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