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振庠

許振庠(1914-1950),男,廣東揭陽人(一說廣東汕頭人),1950年被捕時37歲。香港華南中學畢業,1938年4月由同鄉羅文治介紹參加中共組織的「青年抗敵會」,經此入黨。1939年2月,因身體病弱離開組織,即無聯絡。後入中央警官學校正科第八期、中央警校附設的經濟警察研究組,及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第一期受訓,曾任中央警校助教。1945年10月來臺,11月任臺南州接管委員會專員、臺南市警察局第二科科長,1947年2月調鐵路警察署第二課課長,3、4月間調任警務處經濟督導股股長,再調任專員。1948年10月調任警務處第四科科長,12月轉任警務處督察。後因新竹市長陳貞彬認為許振庠在臺灣警界任職3年餘,對臺灣情形較為熟悉,力薦之下,於1949年7月升任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1950年4月許振庠的偵訊筆錄顯示,1948年7、8月間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重要幹部林英傑化名陳琢玉,持中共「青年抗敵會」人員陳君霸之介紹信與許振庠接觸,至1948年9月許振庠同意恢復組織關係,林英傑並曾介紹蔡孝乾與許振庠見面2次,但未深談。許振庠與共黨恢復組織關係後,吸收原臺幹班同學,時任臺中縣警察局長的何顥,及時任臺灣省警察學校教官的吳彬泉加入共黨。但同年7月8日接受訊問時,表示抗戰時期雖曾加入「青年抗敵會」,但因得知該組織有中共份子滲入而選擇離開,至警官學校就讀。並否認吸收何顥與吳彬泉參加共黨,表示「當時沒有辦法不承認」。雖然承認1950年1月曾同林英傑一起至臺南為蔡孝–乾購買飛機票,但表示當時不知蔡之共黨身分,只因想去嘉義、臺南參觀交通警察亭,以及基於朋友關係順便同去。 1950年4月遭保密局逮捕羈押後,警務處長王成章以許振庠之新竹市警察局長一職,「係屬單位主管,地方治安重要職務,未便虛懸」,仍簽請先將許免職,另調刑警總隊課長黃麗川接充。同年7月10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1743號安澄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書判決,認定許振庠與林英傑、何顥、吳彬泉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7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許小玲、許少華等人於2000年2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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