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振庠
- 許振庠 男 1914年出生 1950年卒 廣東 揭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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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振庠(1914-1950),男,廣東揭陽人(一說廣東汕頭人),1950年被捕時37歲。香港華南中學畢業,1938年4月由同鄉羅文治介紹參加中共組織的「青年抗敵會」,經此入黨。1939年2月,因身體病弱離開組織,即無聯絡。後入中央警官學校正科第八期、中央警校附設的經濟警察研究組,及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第一期受訓,曾任中央警校助教。1945年10月來臺,11月任臺南州接管委員會專員、臺南市警察局第二科科長,1947年2月調鐵路警察署第二課課長,3、4月間調任警務處經濟督導股股長,再調任專員。1948年10月調任警務處第四科科長,12月轉任警務處督察。後因新竹市長陳貞彬認為許振庠在臺灣警界任職3年餘,對臺灣情形較為熟悉,力薦之下,於1949年7月升任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1950年4月許振庠的偵訊筆錄顯示,1948年7、8月間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重要幹部林英傑化名陳琢玉,持中共「青年抗敵會」人員陳君霸之介紹信與許振庠接觸,至1948年9月許振庠同意恢復組織關係,林英傑並曾介紹蔡孝乾與許振庠見面2次,但未深談。許振庠與共黨恢復組織關係後,吸收原臺幹班同學,時任臺中縣警察局長的何顥,及時任臺灣省警察學校教官的吳彬泉加入共黨。但同年7月8日接受訊問時,表示抗戰時期雖曾加入「青年抗敵會」,但因得知該組織有中共份子滲入而選擇離開,至警官學校就讀。並否認吸收何顥與吳彬泉參加共黨,表示「當時沒有辦法不承認」。雖然承認1950年1月曾同林英傑一起至臺南為蔡孝–乾購買飛機票,但表示當時不知蔡之共黨身分,只因想去嘉義、臺南參觀交通警察亭,以及基於朋友關係順便同去。
1950年4月遭保密局逮捕羈押後,警務處長王成章以許振庠之新竹市警察局長一職,「係屬單位主管,地方治安重要職務,未便虛懸」,仍簽請先將許免職,另調刑警總隊課長黃麗川接充。同年7月10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1743號安澄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書判決,認定許振庠與林英傑、何顥、吳彬泉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7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許小玲、許少華等人於2000年2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481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振庠(1914-1950),廣東揭陽人。依(39)安澄字第1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警察局局長,許振庠受林英傑吸收加入匪黨,並吸收臺中縣警察局局長何顥及警察學校教官吳彬泉加入,先後藏匿林英傑於其住宅多次。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7月21日執行死刑。04810申請案於2000年2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君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林英傑等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惟其吸收臺中縣警察局局長何顥等加入組織,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本案為0481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振庠(1914-1950),廣東揭陽人。依(39)安澄字第1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警察局局長,許振庠受林英傑吸收加入匪黨,並吸收臺中縣警察局局長何顥及警察學校教官吳彬泉加入,先後藏匿林英傑於其住宅多次。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7月21日執行死刑。04810申請案於2000年2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君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林英傑等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惟其吸收臺中縣警察局局長何顥等加入組織,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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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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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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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