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廷獒

許廷獒(1929-),福建海澄人。 依(59)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九芎國小教員,1945年就讀省立南靖師範學校時,受該校教師柯落葉灌輸左傾思想。1946年經黃家昇介紹加入「讀書會」,復經許文坤吸收加入匪黨。1969年3月30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徐金艇、柯全成、陳進水、朱進生參加叛亂之組織,惟原判決對於其等所參加之讀書會之組織屬性,以及其等之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並未詳加調查,採證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九芎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