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艇

徐金艇(1928-),福建同安人。 依(59)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三和國小教員,1945年其就讀福建省立南靖師範學校時,受該校教員柯落葉蠱惑思想左傾,經同學許文坤介紹加入匪「讀書會」,研讀匪書《新民主主義》及左傾作家著作,復經許吸收加入匪黨。1969年4月1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12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許廷獒、柯全成、陳進水、朱進生參加叛亂之組織,惟原判決對於其等所參加之讀書會之組織屬性,以及其等之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並未詳加調查,採證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三和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