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嵩岳

王嵩岳(192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斗六國民學校教員,其任臺中霧峰鄉國民學校教員時,其與林祿山同時由李橋松介紹參加匪黨。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4月30日核定刑滿後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先後供認一致,據以論科。惟原判決對其究參加何種匪黨組織及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別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斗六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