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其純
- 梅其純 男 1929年出生 湖北 黃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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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新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梅其純(1929-),湖北黃陂人。
依(44)警靂判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前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二級機務士,其於天津陷匪時被俘受訓,曾充學習幹事,來臺後對政府不滿,分別向塔臺同事彭俊及分隊長呂成第等人,宣稱「國民黨頑固不化,共產黨完全是以民主思想灌溉人民…」等語。1953年8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31日交付感化。1963年11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彭俊、呂成第等人結證及一六四二之四部隊代電查報資料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所述「國民黨頑固不化,共產黨完全是以民主思想灌溉人民……」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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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四八四通信區隊中士二級機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警靂判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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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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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