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雄

王清雄(1955-),臺灣彰化人。 依(67)諫裁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偏激、不滿現實,在彰化鹿港洽記貿易公司工作時,適與國中同學陳金鎮共事,共同萌生叛亂意念,密謀籌組「興臺會」之叛亂組織,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之後其聯絡同為木刻工之黃峻德、呂金田等,表示願意籌謀組織等情。1978年1月20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81年3月25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認定其與同案被告陳金鎮,密謀籌組「興臺會」,企圖勾結共匪,推翻政府,尚未完成組織型態,亦查無任何具體叛亂事證,縱其受匪播蠱惑,思想偏激,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