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鎮

陳金鎮(1955-),臺灣彰化人。 依(67)諫裁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警衛第二營第六連上兵炊事,其與王清雄密謀籌組「興臺會」,又連絡黃得時、郭湧坡加入等情。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6月19日交付感化。1981年3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所認定其等密謀籌組叛亂組織,顛覆政府之事實,僅屬空想,不可能實現,且僅憑其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非法之具體陰謀叛亂步驟,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警衛第二營第六連上兵炊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王清雄、陳金鎮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