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花
- 王梨花 女 1921年出生 1984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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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梨花(1921-1984),福建福州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與翁木梓為夫婦關係,翁木梓於大陸淪陷後留住馬祖,其欲潛往白肯探夫,匪福建海防局齊文斌乘機命其轉囑其夫探聽白肯艦礮與軍隊數量,蒐集報紙,為出境之條件。既至白肯,翁木梓以破舊基隆民眾日報2張,交其攜回,並轉告齊文斌「政府海軍船隻往來白肯、馬祖有4、5艘,經常作不定時巡駛,每艘有千噸至數百噸不等,白肯岸上山頭礮臺很多,部隊數字還不清楚」等語,而後其復至白肯,曹木香囑其向張劍飛(即張順)之妻陳伙俤,索取情報,適翁木梓已啟碇來臺,其未及登岸,乃由船主林依康,交予明星雜誌1本,破舊報紙2張,攜回福州。齊文斌再命其前往白肯,囑告其夫切實為匪工作,並查明艦礮數量及部隊佈防情形,卒經翁木梓懇勸其放棄子女,不再返匪區,旋夫婦同乘「華興輪」來臺。1958年10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7月13日交付感化。1963年8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因為匪所迫,而有交予明星雜誌、破舊報紙等應付匪幹之行為,其後始終未向政府辦理附匪登記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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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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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