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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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進(1931-1961),福建長樂人。 依(49)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許國吸收參加匪黨,受許國領導,並在林亨元主持之講習班受訓練一週後,受派至白肯滲透東海部隊,蒐集我軍情報。潛返白肯轉回匪竊據地區與匪聯繫後,再回白肯充任東海部隊警衛大隊上士文書,復潛返福州與「海防局」情報股長齊文斌會晤,並受派潛返回白肯繼續擔任搜集情報之任務,與曹木香、林依康等商妥交通、聯絡、情報之傳遞等事項後,先後將白肯地形、港灣人口、駐軍人數、裝備情形支隊長以上官長姓名等情報,分別裝入麻包及肥皂中,交由林依康轉交齊文彬。1959年5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8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許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許君於偵查中自白及證人王梨花等之供述為據,惟許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僅依許君偵查中自白及證人證詞遽以論罪,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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