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木梓

翁木梓(1918-1994),福建林森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與王梨花係夫婦關係,其隨捷信號機帆貨船航行福州、馬祖、基隆之間,大陸淪陷後翁君留住馬祖,家屬則均陷身匪竊據地區。匪福建海防局齊文斌乘王梨花前往白肯探夫時,命轉囑其夫探聽白肯艦礮與軍隊數量,蒐集報紙,為出境之條件,後翁君以破舊基隆民眾日報2張,交王梨花攜回,並轉告齊文斌:「政府海軍船隻往來白肯、馬祖有4、5艘,經常不定時巡駛,每艘數千至數百噸不等,白肯山頭礮臺很多,部隊數字不清楚」等語。而後齊文斌再命王梨花前往白肯,囑告翁木梓切實為匪工作,查明艦礮數量及部隊佈防情形,卒經翁木梓懇勸王梨花放棄子女,不再返匪區,旋夫婦乘船來臺。1958年10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6月。1960年5月17日交付感化。1961年11月16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偶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翁木梓因為匪所迫,而有交予雜誌、破舊報紙等應付匪幹之行為,其後始終未向政府辦理附匪登記,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