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章元
- 馬章元 男 1928年出生 漢口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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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空軍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章元(1928-),湖北漢口人。
依空軍總司令部(40)克世判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准尉三級通信員,其隨空軍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駐防衡陽時,由友人吳國華介紹與張純熙相識,於該中隊準備撤回臺灣之際,乃假冒為其未婚妻名義,申請張女獲准搭乘軍機來臺。其並私藏無照土造毛瑟手槍1枝,且與女友李雅言感情頗篤,知悉李女有離臺返回大陸之意,亦將準備離臺之事告於李女等情。1950年2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破壞國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詐術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砲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月31日刑期結束,1960年8月28日開釋。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叛亂罪部分,證據不足以認定其預備意圖破壞國體,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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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同准尉三級通信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克世判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破壞國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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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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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