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華

吳國華(1914-2006),江蘇高郵人。 依案卡,案發時業擦皮鞋,其涉叛亂嫌疑案。1957年4月28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57年12月9日移送陸軍總司令部。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吳國華叛亂嫌疑案,經不起訴處分等情,則吳君開釋前遭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理判字第056號
    • 判決主文: 吳國華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