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裕憲

本案為0529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郎裕憲(1926-),四川酆都人。依(42)審聲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裝甲兵學校英文譯員,郎裕憲在北京大學肄業時,籌組創建社出刊磐石壁報,鼓勵自由主義思想駁斥該校職業學生所主持各壁報之言論。北平陷匪後,由滬來臺就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系,復欲創組新社團出刊磐石壁報,因其中有「我所見之牛津大學」一文係批評英美之劣點,有促成反美運動之意見及「飢餓線上」一文係敘述職工被解雇情形,乃涉有共匪思想且以西曆為年號,經校方審查欠妥不准出刊。後致其弟郎裕豐及北大同學劉志誠信中內容為攻訐政府社會腐敗及政府未照顧來臺同學,食宿發生問題等。又於美參議員諾蘭至臺大演講時,未經當局許可,擅撰臺大學生告諾蘭書親交諾蘭,據云意在請求美國援華等情。1952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23日感化期滿。05296申請案於2000年7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郎裕憲創組磬石壁報、「我所見之牛津大學」、「饑餓線上」二文及致其弟郎裕豐、美參議員諾蘭及北大同學劉志誠之信中有攻訐政府之荒謬言論,思想左傾,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郎裕憲,1926年生,男,四川酆都縣人,國立北京大學肄業。1949年5月來臺後,先入臺灣大學為旁聽生,後考入臺灣大學政治系,於1951年畢業,畢業論文〈民主政治在法國〉,指導教授是沈乃生。 1951年於陸軍總部擔任美軍顧問團之翻譯員期間,突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被捕原因以其在北京大學時,籌組創建社出刊《磬石》壁報,鼓勵自由主義思想,駁斥該校職業學生所主持各壁報之言論,1949年5月來臺就學,復欲創組新社團出刊磬石壁報,因其中有〈我所見之牛津大學〉一文批評英美之劣點,有促成反美運動之意,及〈饑餓線上〉一文係敘述職工被解雇情形,涉有共匪思想且以西曆為年號,經校方審查認為欠妥不准出刊而未果。1949年6月27日致其弟郎裕豐信中謂「不知政府區這樣糟,我們離開北平,實是多此一舉,也許再過些時間,將使我後悔,我們一定會在短時間內再見」之語及攻訐現政治社會腐敗等。經軍法審判,於1953年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聲字第25號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後輾轉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小琉球,終於1959年5月25日獲釋,總計喪失自由1,317天。 1959年出獄後,考取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二年半後取得碩士學位,留校任教,之後做了兩任系主任和一任政治研究所所長。1992年9月從政治大學退休。著有《臺灣地方選舉》、《英美國會選舉之特質》、《英美等七民主國家如何準備選舉人名冊》、《中華民國選舉史》等書。另外,他從1992年至2000年擔任中國國民黨兩屆不分區修憲國民大會代表。 2000年郎裕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16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郎裕憲也申請國賠,經法官確認郎教授於羈押期間所受之精神財產損失,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每日賠償4,000元計,判賠新臺幣526萬8千元。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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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學校英譯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5月,交付感化3年,續送勞動改造115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