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裕憲

郎裕憲,1926年生,男,四川酆都縣人,國立北京大學肄業。1949年5月來臺後,先入臺灣大學為旁聽生,後考入臺灣大學政治系,於1951年畢業,畢業論文〈民主政治在法國〉,指導教授是沈乃生。 1951年於陸軍總部擔任美軍顧問團之翻譯員期間,突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被捕原因以其在北京大學時,籌組創建社出刊《磬石》壁報,鼓勵自由主義思想,駁斥該校職業學生所主持各壁報之言論,1949年5月來臺就學,復欲創組新社團出刊磬石壁報,因其中有〈我所見之牛津大學〉一文批評英美之劣點,有促成反美運動之意,及〈饑餓線上〉一文係敘述職工被解雇情形,涉有共匪思想且以西曆為年號,經校方審查認為欠妥不准出刊而未果。1949年6月27日致其弟郎裕豐信中謂「不知政府區這樣糟,我們離開北平,實是多此一舉,也許再過些時間,將使我後悔,我們一定會在短時間內再見」之語及攻訐現政治社會腐敗等。經軍法審判,於1953年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聲字第25號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後輾轉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小琉球,終於1959年5月25日獲釋,總計喪失自由1,317天。 1959年出獄後,考取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二年半後取得碩士學位,留校任教,之後做了兩任系主任和一任政治研究所所長。1992年9月從政治大學退休。著有《臺灣地方選舉》、《英美國會選舉之特質》、《英美等七民主國家如何準備選舉人名冊》、《中華民國選舉史》等書。另外,他從1992年至2000年擔任中國國民黨兩屆不分區修憲國民大會代表。 2000年郎裕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16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郎裕憲也申請國賠,經法官確認郎教授於羈押期間所受之精神財產損失,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每日賠償4,000元計,判賠新臺幣526萬8千元。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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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學校英譯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