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成 (劉志誠)

劉志成(1925-1980),山東膠縣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三十九師政工隊員,其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奸嫌尚無犯罪事實,惟思想不正,代電奉簽發交新生總隊感訓二年。1950年6月1日發交感訓。1952年2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尚無犯罪事實,惟思想不正」應予發交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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