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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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清海(1912-),福建廈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福建漳洲,參加匪外圍組織「廈門青年戰時服務團」為團員,經該團團員劉佩霞交閱《大眾哲學》、《抗日統一戰縣》等左傾書籍後,由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受其領導。復前往漳浦縣嶺后村,充任匪黨農民小組長,教導農民識字,並先後參加匪幹朱曼平主持之工作會報2次,以及在海澄縣吸收曹質非(曹國經)加入匪黨等情。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11月23日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3月經第7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廈門青年戰時服務團」之組織,又吸收曹質非加入等情,其一貫之行為,已達於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程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為匪,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就「廈門青年戰時服務團」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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