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述
- 廖祖述 男 1921年出生 1996年卒 江西 奉新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祖述(1921-1996),男,江西奉新人。1947年畢業於國立東北大學。1950年任第六軍政治部第一科上校科長時,因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1950年6月20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29歲。
出身商人家庭,高中就讀江西省立南昌一中、國立十三中學。就讀中央大學三年級時,響應「知識青年從軍」號召,投筆從戎,被調至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另一前身)政工班第一期受訓,分發到青年軍207師充上校職,再入東北大學完成學業。1949年初充江西省保安司令部上校職。後派往廣東,與207師在汕頭會合一同來臺灣。
來臺後,先在基隆糖業公司蔡名相家暫住,後因207師整編入第六軍,遂入該軍服役,駐防圓山。1950年6月2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軍部前往拘訊。緣於陸效文17日被捕後,供稱廖曾提供第六軍339師的消息(包括駐地在淡水、政治部主任為王成德)給他,廖因此被懷疑洩漏軍機而入獄。偵訊時辯稱,與陸係1947年在207師時,由張秘介紹相識。來臺後,因陸在339師朋友很多,兩人談及該師,不免透露駐地消息(陸在軍法處庭訊時,也作證廖是無意中說的)。
廖稱不知陸為共諜,「若知道早檢舉」。他說陸的文章很好,但「生活灰色,不積極,怕吃苦」,「一意想發財,不想做工作,(只想)做英雄,所以我們叫他為狗熊」。陸則說,當時在東北,「因為大家都很年輕,又常在一起玩,所以感情很好」。來臺後,知道他在第六軍工作,有意爭取他,先表示灰色向他試探,被他責備一頓後,知事不可為,遂停止爭取。
由於兩人供詞一致,且廖所透露339師者,並非軍事機密。軍法庭對其做出無罪判決(判決書:(39)安潔字2239號),交保釋放。惟以軍人身分,「防諜保密責無旁貸,竟常與匪為伍而不自知」,飭交其長官予以行政處分。自6月20日被捕,至 9月23日由軍部領回,羈押計約3個月。
出獄後,軍旅生涯堪稱平步青雲。學歷上,先後畢業於石牌高級情報研究班、政治作戰研究班、國防大學召訓班、三軍大學將官班(1974年,時已位列中將)。資歷上,長期在政戰系統發展,先後任憲兵司令部政戰主任、金門防衛司令部政戰主任、警備總司令部政戰主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兼執行官。1984年退役後,轉任黎明文化公司董事、《臺灣日報》董事、華視文化公司董事長,為總政治作戰部主任王昇最倚重的副手。1996年病逝。
廖祖述被不當羈押3個月又2天。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出身商人家庭,高中就讀江西省立南昌一中、國立十三中學。就讀中央大學三年級時,響應「知識青年從軍」號召,投筆從戎,被調至中央幹部學校(政治大學另一前身)政工班第一期受訓,分發到青年軍207師充上校職,再入東北大學完成學業。1949年初充江西省保安司令部上校職。後派往廣東,與207師在汕頭會合一同來臺灣。
來臺後,先在基隆糖業公司蔡名相家暫住,後因207師整編入第六軍,遂入該軍服役,駐防圓山。1950年6月2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軍部前往拘訊。緣於陸效文17日被捕後,供稱廖曾提供第六軍339師的消息(包括駐地在淡水、政治部主任為王成德)給他,廖因此被懷疑洩漏軍機而入獄。偵訊時辯稱,與陸係1947年在207師時,由張秘介紹相識。來臺後,因陸在339師朋友很多,兩人談及該師,不免透露駐地消息(陸在軍法處庭訊時,也作證廖是無意中說的)。
廖稱不知陸為共諜,「若知道早檢舉」。他說陸的文章很好,但「生活灰色,不積極,怕吃苦」,「一意想發財,不想做工作,(只想)做英雄,所以我們叫他為狗熊」。陸則說,當時在東北,「因為大家都很年輕,又常在一起玩,所以感情很好」。來臺後,知道他在第六軍工作,有意爭取他,先表示灰色向他試探,被他責備一頓後,知事不可為,遂停止爭取。
由於兩人供詞一致,且廖所透露339師者,並非軍事機密。軍法庭對其做出無罪判決(判決書:(39)安潔字2239號),交保釋放。惟以軍人身分,「防諜保密責無旁貸,竟常與匪為伍而不自知」,飭交其長官予以行政處分。自6月20日被捕,至 9月23日由軍部領回,羈押計約3個月。
出獄後,軍旅生涯堪稱平步青雲。學歷上,先後畢業於石牌高級情報研究班、政治作戰研究班、國防大學召訓班、三軍大學將官班(1974年,時已位列中將)。資歷上,長期在政戰系統發展,先後任憲兵司令部政戰主任、金門防衛司令部政戰主任、警備總司令部政戰主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兼執行官。1984年退役後,轉任黎明文化公司董事、《臺灣日報》董事、華視文化公司董事長,為總政治作戰部主任王昇最倚重的副手。1996年病逝。
廖祖述被不當羈押3個月又2天。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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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政治部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