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高慜

陳高慜(1926-),江西贛縣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課長,其涉叛亂案。1971年7月19日由調查局約談到案。1971年7月20日移解送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1971年9月17日移送軍審後,交保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相關資料記載,其因涉叛亂案經交保開釋,則其於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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